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5:4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47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8日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清国税发91号)收悉。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无论粮食白酒的比例如何,一律按照粮食白酒依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用以高粱、小麦等粮食为原料生产的65度头曲酒作为调香、调味材料,再与以糖蜜酒精为酒基、勾兑而成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其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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