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5:44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4]29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权晖置业(珠海)有限公司竞投取得土地使用权过户有关税收的函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权晖置业(珠海)有限公司竞投取得土地使用权过户有关税收的函
珠地税发29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权晖置业(珠海)有限公司竞投取得土地使用权过户有关税收的函
珠地税发29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8日
权晖置业(珠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报告收悉,你公司通过竞投取得香洲梅华西路北侧春晖园、新一中高中部西侧地块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4950万元,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向你公司收取上述地价款,转让人为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要求我局明确该土地转让是否要缴纳相关税收。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珠海经济特区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应按成交价4950万元减去该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随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或按拍卖成交价带征所得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通过竞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而支付了4950万元地价款,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向你公司收取上述地价款,按规定应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你公司应将上述票据退回给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重新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
抄送:拱北分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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