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5:08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4]21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蕉华管理区社保费征收单位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蕉华管理区社保费征收单位的通知
梅地税发21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蕉华管理区社保费征收单位的通知
梅地税发212号
全文有效
梅江区地税局、蕉华税务分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1号)关于“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和“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蕉华管理区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蕉华管理区社保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由市地税局蕉华税务分局负责,梅江区地税局不再负责蕉华管理区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整个交接工作于2004年12月25日前完成。移交前,梅江区地税局在做好社保费征管资料的移交准备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蕉华管理区社保费的征收、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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