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国税函〔2004〕128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销售机动车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销售机动车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潮国税函〔2004〕128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销售机动车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潮国税函〔2004〕128号
全文有效
2004-10-19
湘桥区、饶平县、潮安县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市直属征收分局:
针对当前销售机动车行业经营方式多样,账务核算不健全,开票销售额明显偏低,申报纳税不实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销售机动车行业的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理。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的,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规范化管理。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落实推行建账建制的有关规定,并实行查账征收,不得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二、加强对销售机动车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严格“以票控税”。
(一)本市范围内销售机动车的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时,一律不得使用外市机动车销售发票,一旦查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时一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防止纳税人采用不开具销售发票、人为降低车辆实际销售价格或分解其它计税价格等行为侵蚀税基进行偷逃税。
(三)加强对车辆开票额的控管,对每辆机动车的开票销售价格,应与其购进的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份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
三、加强对销售机动车辆收取价外费用的管理。对随同车辆销售提供的按揭服务和代办业务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价外费用(如代办入户手续费收入、代销机动车取得返利或奖励金、回扣等),以及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如赠送物品、加装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申报征收增值税。
四、督促纳税人规范财务核算。加强税收法规政策宣传,引导、督促纳税人规范财务核算,建立车辆购销明细账,逐一登记车辆的类型、购销价格及返利或奖励金收入等;纳税人购进的机动车辆、主要零配件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车辆车身销售收入与加装配件收入、其他价外费用应分开进行账务核算。
五、加强申报纳税评估。对销售机动车行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购销渠道、成本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税负异常等情况,要及时采取质询、约谈、调查、等办法,发现有涉嫌偷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有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合理计税价格或应纳税额,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六、加强对市内跨区域销售机动车的税收管理。全市范围内跨县、区销售机动车的纳税人,其总、分支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总、分支机构分别独立核算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分别独立核算的,可以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开具销售发票,并由总机构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按收入比例分配入库。同一地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至省税务机关会同财政厅审批。
七、其他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对销售机动车行业增值税管理手段乏力、税源监控难的片面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税基管理。
(二)要加强同工商、交通、交警、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统一共识,形成合力,主动取得有关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情况和信息,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
(三)要加大对辖区内销售机动车行业的巡查、检查力度,规范管理,严格执罚,对不按规定建账、用票和申报纳税的,严格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原《潮州市国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市销售机动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22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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