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4]13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实施1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实施1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穗地税函13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实施1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穗地税函13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25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16号),市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实施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等1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详见附件)。
取消上述项目的审批属于税务管理中的程序性规定。各单位从7月1日起,不再办理上述事项的审批。各单位要通过办公场所及网上办税大厅等途径公布被取消的审批项目,认真落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其后续监督和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停止实施的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市局文件
1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3号)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29号)
2 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
《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税二278号)
3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4号)
《转发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70号)
4 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的批复》(国税函546号)
《转发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的批复》(穗地税发271号)
5 应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643号)
6 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501号)
7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49号)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7号)
8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号)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企414号)
9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89号)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34号)10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
《转发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88号)
11 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89号)
《转发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25号)
12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03号)
13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第3号)
没有转发文
14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21号)
《转发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63号)
15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3号)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29号)
16 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40号)
《转发省税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税三〔1990〕229号)
17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暂免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第8号)
《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三533号通知)
说明:表中第17项,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暂免或暂不征收房产税的审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粤财法99号转发)的规定办理。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90号)及《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6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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