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4]33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税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税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33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税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33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日
各区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票使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地方税发票改革和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现对有关的问题统一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税窗口代开发票规范管理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024号,见附件1)和省地税局《关于免征营业税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554号,见附件2),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区(分)局必须严格执行,市局补充规定如下:
1、我局的代开发票一律由各级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代开,并按照“一窗式”的要求进行管理。其他非办税服务厅设置的税务机关,未经市局批准同意的一律不得进行代开发票,本文件之前已有代开的一律停止代开,并做好相应的清理工作。
2、各办税服务窗口受理代开发票时,应严格审核、界定属于代开或自开发票的范围。不属于代开发票的一律不得受理代开,属于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补办税务登记后,再按规定受理其代开或自开发票的申请。
3、在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税服务窗口为其代开发票时,必须使用该纳税人在我市登记的电脑编码,录入和归集发票开具和税款缴纳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申请代开发票事项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对代开次数较多、金额较大的情况,应加强监督和审核,严防弄虚作假及以代开发票从事帐外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
4、我市市外的纳税人到本市提供应税劳务及销售不动产,应先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在省地税局未明确代开发票小额标准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核定其是否为代开票纳税人,经核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发给《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明》(样式见附件3),纳税人凭《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明》和有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5、《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启用时间将按照省地税局的统一部署另文通知,目前我市仍继续使用《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代开发票申请表在省地税局未明确样式之前也暂时使用我市的《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填开申请表》。
二、有关行业发票规范管理的问题
(一)建筑安装行业发票的管理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市局决定在重新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的同时,重新启用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具体实施时间另文通知)。对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如下:
1、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统一采用税控装置开具。我市的三家税控装置生产服务商在建筑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工作中,其生产、销售、服务必须严格按照《珠海市服务娱乐业税控装置产品供应合同》的要求履行。各区(分)局必须严格按照市局关于推广税控装置和发票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业税控装置及其发票推广应用的各项税收管理工作。
2、对建筑安装行业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以及对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珠地税发2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历史经营和申报纳税数据及纳税信用等级和其他税务管理情况,严格、合理设置该纳税人单张发票的开具限额,并严格核定其发票领购量,实施限量供应,定期核销。
4、办税服务厅必须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供应量采取验旧供新的方式发售建筑业发票,并按照《珠海市税控装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退票、废票,同时加强税控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纳税情况的逻辑关系审核。
(二)服务、娱乐行业发票的管理
鉴于服务业、娱乐业具备收款时间集中、收款次数频繁、部分纳税人收款地点多的特点,而且直接面向广大市民消费者,范围广、影响大,税控装置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也较为集中地暴露出一些矛盾。为此,对服务业、娱乐业发票管理作如下调整:
1、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取消使用面额为壹百元的《广东省珠海市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
2、领用税控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可以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但必须严格按照如下管理流程执行:
(1)纳税人申领定额发票时,须在税控机开具一张顾客名称为“地税局(换领定额发票)”、票面金额为本次领用定额发票金额、经营项目为领用定额发票所使用的经营项目的税控发票,附同相关资料向办税服务厅申请购领;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凭纳税人填开的税控发票发售同等金额的定额发票,并将税控发票收回盖章作废后粘贴在发票领购申请表备查。
(3)对纳税人申请填开的税控发票,办税服务厅要严格审核其填写的内容,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发出定额发票。
(4)经上述程序换领的定额发票,不论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如何,由于其金额已在税控装置中记录并接受系统的监督管理,故其领购的定额发票不再作征税依据。
(三)其他行业发票的管理
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我局也将按照上级机关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开展税控装置及其专用发票在其他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并逐步取消手写式发票。因此,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宣传工作,引导纳税人从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和公平竞争等角度理解和配合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工作。
随着手写发票的逐步取消和定额发票、税控发票的逐步推广应用,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的资源,强化发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024号)(略)
附件2:省地税局《关于免征营业税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554号)(略)
附件3:《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编号:
认定 (纳税编码: )为 代开票纳税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为止。
经办人(签名):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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