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5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501号)
粤国税函5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50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2004年6-7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5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2004年6-7月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339号)的有关于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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