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3:0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5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51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4日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184号)悉。考虑到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是在原中国北方工业湛江公司的基础上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且原中国北方工业湛江公司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4号)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意见,对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在申报退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同时,你局可按规定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但必须及时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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