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1: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试点工作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试点工作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试点工作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9日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提升广东地税纳税服务水平,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局作为全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试点单位,决定从2004年度(税款所属期)开始,依托广东地税“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在全省范围内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每人每年开具一张《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统一邮寄送达纳税人。试点工作首先在已应用“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广州、佛山地区展开。 现就广州、佛山地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在试点阶段,证明开具的范围为采取代扣代缴方式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方式 地税部门将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提供扣缴明细资料电子申报辅助软件。广州地区的扣缴义务人从2005年1月4日起可通过www.gdltax.gov.cn、www.yhds.com.cn等网站下载电子申报辅助软件,并通过www.gdltax.gov.cn向税务机关报送2004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资料;佛山地区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www.fsds.gov.cn下载“E税通”申报软件并报送扣缴明细资料。
三、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时间 2004年度分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时间为2005年2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四、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要求 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明细资料报送过程中,扣缴义务人必须确保报送的纳税人身份信息、纳税情况以及邮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要求及时报送准确的明细资料,或报送资料中明细申报与原汇总申报比对不符,或存在已扣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临时有需要或需补打完税证明的,可向其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直接开具。
业务服务热线:广州地区:85299112、12366-2 佛山地区:82139000 技术服务热线:广州地区:95105199 87116611(技术服务投诉) 佛山地区:8213900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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