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0:27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51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珠地税发51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珠地税发51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9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珠地税发168号《关于重新核定出租商铺计税租金收入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提供给区(分)局核定定额时作参考的出租商铺租金定额表已使用几年,可能在部分地段已不适用,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该参考定额表。
二、各区(分)局应要求出租房屋(包括私人出租住宅、商铺及其他房产)纳税人附上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行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纳税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各区(分)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规定精神,在做好调查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出租屋税收征管办法,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征管办法,加强委托代征出租屋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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