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592 外资企业其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所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外国的,并且股权合同签订地点在国外,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否合同签订双方都要缴纳?
外资企业其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所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外国的,并且股权合同签订地点在国外,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否合同签订双方都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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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新行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 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法律效力又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 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 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 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对涉及股权转让的书据和凭证,其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所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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