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0: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7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新喜源商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新喜源商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粤国税函7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新喜源商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粤国税函70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30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新喜源商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219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新喜源商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省局同意认定该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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