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10日
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6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减免税报送资料除原有要求外,还须提供前两年财务报表以及上一年度和申请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需报省局审批减免的报送时间必须于每年的9月20日前,报送资料一式二份。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