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49:30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1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珠地税发1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珠地税发1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11日
稽查局、各区局、各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顺利开展今后的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根据《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意见的复函》(珠府办函3号)、《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意见》(珠水务350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作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按珠府149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执行,具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整后的计征费率
(一)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三资企业、外贸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生物医药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7‰计征。
(三)对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珠海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劳动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0.7‰计征。缴费单位、个人,除经营此类业务外,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均按1‰计征。
(四)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1‰计征。
(五)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征,但每月最低应不低于10元。
(六)对每月应缴费超过1.5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1.5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
(七)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三、关于费率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
(一)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是指缴费单位、个人经营此类业务取得收入适用的费率。
(二)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征,但每月最低不低于10元”的规定,只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户(简称“双定户”)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部分。
(三)对使用发票部分的收入和超出定额20%自行申报的部分,实行按次征收,在征收税款时随税一并征收。
(四)对缴费单位、个人综合经营取得的各项营业(销售)收入,应将主营、兼营项目收入分别按适用的费率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所属期)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1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