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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1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个人所得税定额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个人所得税定额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个人所得税定额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13日
稽查局、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珠海市个人所得税定额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据各区分局调查反映,由于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目前从事药物按摩、盲人按摩、足底按摩等保健按摩行业的企业单位增加较多,竞争较激烈,收费有所下降,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收入亦有明显降低。我市原规定“对进行药物按摩、盲人按摩、足底按摩等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实行每人每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款100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分局实际核定征收的人数还不足从业人员的四分之一,与应征税人数比较接近;但部分保健按摩企业单位利用上述规定对所有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包括未达到征税起点的人员)均以扣税名义扣下100元,而实际只上缴一小部分到税务机关。
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大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有部分还是残疾人,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较低,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大部分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
市局经研究,为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保健按摩从业人员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取消执行《关于对保健按摩人员实行定额征税的通知》(珠地税发第60号)中“对进行药物按摩、盲人按摩、足底按摩等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实行每人每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款100元”的规定。
取销上述规定后,保健按摩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扣除项目(我市规定每人每月合计不高于600元)后超过800元的,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由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各区分局应做好政策调整的有关工作,加强宣传解释,避免保健按摩企业单位违反税法规定再假借扣税名义扣压保健按摩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凡受雇于各类营业性桑拿场所,包括各种娱乐场所、酒店内设的桑拿按摩中心、健康中心,从事桑拿按摩的按摩人员,仍按原规定定额和征税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应纳税的桑拿按摩人员的人数由各主管检查税务分局根据其实际经营规模予以核定,原则上每套按摩房间不能少于一名桑拿按摩人员,如核定的人数少于上述标准的,主管检查税务分局应作出具体说明。
三、汽车运输经营者征税定额仍按珠地税发242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个人所得税定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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