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所便函[2005]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穗国税发[2004]457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穗国税发457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所便函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穗国税发457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所便函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19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457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行业的明确
(一)行业中所述的“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行业中所述的“代理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代理业”经营范围(不包括上述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行业中所述的“其他服务”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 “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对定率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处理
对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时,应以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最大比例的)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如兼营收入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收入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空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收入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收入所属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收入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
对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只要其中一项收入超过了《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国税发1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的,应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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