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4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4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4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25日
各区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703号)(以下简称“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2年9月30日前已开业经营的我市个体经营户,在2002年9月30日之后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曾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被核准的,如符合本通知的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重新审核并予以更正。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至领取税务登记之日止的这段时间,以及截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剩余的天数,经税务机关核实,如不达起征点的,可不征税。
三、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自己的名称同时开办二户或以上个体经营户的,按规定只能申请其中一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1月15日对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审,市局要求检查职能分局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结果,于2005年2月1日至28日对已审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业户开展清查、核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重新做好纳税鉴定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征收管理职能分局。征收管理职能分局应严格把关,根据检查职能分局的核对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继续减免税的业户及时恢复税款征收,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