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2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26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33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一(一)点列举的劳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后取得这些收入、在本文下发之前既没有交纳增值税也没有交纳营业税的,要求在2005年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上述应税劳务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作为当期应纳税款补办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0月底前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一(一)点列举的劳务收入并已交纳了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从2004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上述收入并已交纳了增值税的,应按照规定调整为征收营业税,并要在2005年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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