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5]4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4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4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2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373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之前,按以下要求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内容
(一)专用设备销售情况。
1.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对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使用开票系统的纳税人,服务单位有无向其发售专用设备。
2.服务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况。
3.服务单位有无借服务便利或假借税务机关名义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行为。
(二)服务单位培训情况。
服务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使用单位开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况。
(三)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情况。
1.服务单位是否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使用单位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况。
2.服务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开票。是否做到对于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3.服务单位是否于规定的时间内解决使用单位投拆的问题。
4.服务单位是否按照税务机关划定的服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
(四)服务单位技术维护费管理情况。
1. 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是否按照规范的文本与使用单位签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合同》。
2.是否按规定收费。
二、监督方法
(一)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税务机关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反馈给服务单位;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应记入《受理投诉登记表》,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二)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直接向使用单位了解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实地走访和参加座谈会的使用单位应随机抽取,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对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做好书面记录。
(三)市局每年度要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的销售情况、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开票子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测评。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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