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5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穗地税发5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穗地税发5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3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71号)第五点规定“新购置车辆应于发生购置之日起20天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广东发展银行设在车管所的代征点办理底册登记与申报纳税”。其中的“新购置车辆”仅指新购置的私人车辆,单位新购置车辆的登记和纳税申报,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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