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44:3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5]1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3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9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精神,纳税人在申请购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不应再要求其提供国家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具体供票审核要求,按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3.1.5发票供应中的一般供票要求和行政许可中的供票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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