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5]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国税发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国税发3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18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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