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44: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5]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国税发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国税发3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18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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