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43:45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12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2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22号
全文有效
2005.03.23
各区(分)局: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所得税政策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3号)的文件精神,市局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粤地税发16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执行,经请示省局,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以股份形式作为红利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现金股息、红利,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以及将所奖励或分配的股份红利转让取得的所得,则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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