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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5]7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7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7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7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监督内容、监督方法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监督内容
市局和区、分局除依据《管理办法》对服务单位实施监督外,同时对其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一)服务单位是否按照税务机关划定的服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按季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情况报表》。
(二)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计划及时组织专用设备采购及发放,按季报送《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三)服务单位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对技术维护费专户管理,按季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维护费收取情况表》。
(四)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防伪税控故障登记表》办理使用单位设备故障维修,对重大问题是否及时上报。
二、监督方法
(一)投诉受理登记
1.市局和区、分局分别设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热线。市局(流转税处)监督热线:83878739、83878578,区、分局监督热线应通过办税大厅宣传栏(电子屏幕)等方式对纳税人公布。
2.金税工程综合管理岗位(以下称投诉受理人)负责使用单位投诉(包括电话投诉、上门投诉及信函投诉)的登记、跟踪处理。投诉受理人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反映的情况(问题)如实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附件1),在受理投诉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服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3.服务单位在接到税务机关投诉情况核实通知后的半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解决落实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相关情况反馈给投诉受理税务机关。
4.投诉受理人电话回访使用单位。
5.区、分局按年度向市局(流转税处)统计上报投诉情况。
(二)综合测评
市局按年度组织对服务单位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专用设备的销售情况、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情况、技术维护费管理情况。测评工作分三个部分实施:一是对服务单位实地检查;二是召开部分用户座谈会或实地走访;三是区、分局对服务单位总体评价。
(三)满意度调查
1.在每年6、12月份申报期内,区、分局在办税服务大厅组织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质量调查表》(附件2)。
2.区、分局于当月30日前统计上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质量调查统计表》(附件3)。
市局将对投诉受理、综合测评及满意度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从2005年3月1日起,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管理问题按本通知执行,《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管理办法》(深国税发76号)同时废止执行。
附件:(略)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质量调查表》
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质量调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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