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40:5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3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18日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53号)收悉。关于纳税人取得“南昆临管柳”等铁路运费是否给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铁路运费范围包括运输运营费用、临管铁路运费、新线运费、铁路建设基金等项目。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票,票面上注明是“南昆临管柳”、“南昆临管昆”运费,如铁路部门出具证明属于临管铁路运费的,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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