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15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5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5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21日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公告期(每季、每半年)内新增的欠税金额。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在公告期(每季、每半年)内已经清缴的,不用公告。
二、对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专项整治督导组检查并已结案,但已走逃形成欠税的企业,应将其欠税公告信息上报省局,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可不公告的情况除外。
三、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可参照省局发文格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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