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5]8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梅地税发8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梅地税发8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个体税收管理近几年来,市局每年都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开展经济户口清理行动,但是漏征漏管户仍然存在数量多、比重大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受个体税收零星分散和一些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较淡薄等固有特征的不利影响外,基层税务机关对个体税收的重视程度不够是最根本原因。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要认真落实依法治税精神,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把省局关于税源管理应“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和规范纳税核定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梅地税发5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纳税核定管理,严格按《梅州市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列明的标准核定饮食、旅店、美容美发等行业个体双定户的税收定额,认真分析总结执行情况。对尚未制定最低标准定额的其他行业,要抓紧做好调查测算工作,并积极向市局提交意见和建议。
三、个体税源分析材料的填报要求
(一)关于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对个体税收收入变化的影响情况,不论是否导致个体税收连续多月下降,各单位均必须如实反映影响情况,填报《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体税收收入影响统计表》(见附表1),统计表和对应的分析报告请于5月12日前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从今年5月起,每月必须对上月份个体税收入库情况与上年同期入库情况进行统计和对比分析,准确填写《个体税收月度收入对比统计表》,对月度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超过5%和增幅超过20%的单位,要撰写分析报告。该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应于每月月度终了后2日内将上报市局征管科。遇“五一”、“十一”长假,上报时间顺延。
(三)为掌握各类型个体税收的入库情况,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从事临时经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集贸市场内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从事临时经营四种类型个体经营户所缴纳的税收进行收分类统计,并按时填报年度《个体税收分类统计表》(附表3)。2004年度报表应于5月12日前上报,2005年度及以后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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