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5]7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东地税函7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东地税函7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粤地税函2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地税从2005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的新版统一发票,未使用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的旧版统一发票使用到2005年6月30日止。
二、旧版企业自印类发票原则上使用到2005年6月30日止。但对于库存量大并绝对在省内流通而不出省报销的旧版企业自印类发票,报主管税务分局登记备案后可使用到2005年12月31日止;库存量大并有可能出省的,报主管税务分局登记备案后,在 2005年9月30日前可在省内使用,出省无效。
对于粤地税函231号文中第八点所指的“2005年9月30日前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印章,市局现统一规定,该印章为长方形,4cm×1.2cm,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为小四号。该章由市局统一制作,各分局可到市局领取。各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有关用票户在延期使用到2005年9月30日的旧版企业自印类发票上加盖此章,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发票换版期间,各分局应严格控制旧版发票的用量,并做好发票换版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用票户告知发票换版事宜,以免其购入过量的旧版发票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四、由于在新的发票代码规则下,企业自印类发票的种类代码资源较为紧张,因此,各分局要按照《关于加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51号)的要求,严格审批企业的印票申请,以控制企业自印类发票的种类。
五、各分局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核销、缴销工作。对于分局库存的旧版统一发票,要如实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于2005年7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科。市局将于7月下旬组织各分局进行交叉盘点、核销,统一对旧版发票进行剪角、销毁。具体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对于用票户领购的旧版发票,包括旧版企业自印类发票,各分局要及时做好发票缴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清点,并自行对用票户领购的旧版发票进行剪角、销毁。各分局要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发票缴销审批表》上报市局征管科备案。对于允许延期使用的旧版企业自印类发票,各分局要于使用期届满后15日内完成发票缴销工作,并将《发票缴销审批表》报市局征管科备案。市局将对各分局的发票缴销工作进行抽查。
六、各分局要制定发票领用计划,做好新版发票的领购工作。市局供应新版发票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由于此次发票换版工作时间紧迫,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做好新、旧发票过渡使用期间的发票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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