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1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汕头有色金属公司潮州钴冶炼厂死欠税款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汕头有色金属公司潮州钴冶炼厂死欠税款的批复
粤国税函1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汕头有色金属公司潮州钴冶炼厂死欠税款的批复
粤国税函18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6日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头有色金属公司潮州钴冶炼厂核销死欠税款的请示》(潮国税发41号)收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汕头有色金属公司潮州钴冶炼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2000年至2002年所欠税金及滞纳金共36438.88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企业上述死欠税款及滞纳金予以核销(具体见附表)。
此复。
附件:死欠核确认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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