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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5]6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税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税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东地税发6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税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东地税发6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25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强化车辆税费的征管,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辆税费,减轻基层税务分局的门前征收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我局决定调整车辆税费征收方式,请各税务分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全市车辆税费由我局委托东莞市农信社征收,纳税人可以在我市农信社任何一个网点缴交车辆有关税费。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减少征纳矛盾,在2005年6月30日前,如纳税人要求,各税务分局门前仍可办理车辆税费的征收业务。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门前不再办理车辆税费的征收业务。
二、各税务分局要认真做好车辆基本资料的录入工作,确保车辆基本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新购车辆、过户车辆以及其他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登记的纳税人,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所属镇区税务分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各税务分局的操作人员应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正确录入车辆的登记资料。
(二)由于地税征管系统的车辆类型与交警支队的车辆类型设置不同,因此市局已在车船情况登记模块中增加“交警的车辆类型”项目。对于现有登记的车辆,市局和各税务分局将通过电脑比对和手工核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修改;对于新登记的车辆,各税务分局的操作人员在录入车辆登记资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机动车行驶证上红字注明的车辆类型,正确选择“交警的车辆类型”,以确保交警支队收到相符的车辆类型信息。
三、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定车辆营运税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依法作出免税处理。
(一)对车辆营运税费进行核定和调整,包括对应缴纳车辆营运税费的纳税人进行核定,以及纳税人对核定的车辆营运税费提出异议时作出核查、审批和调整。对于需要缴纳车辆营运税费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由于委托征收的车辆营运税费的数据在更新前由电脑系统默认为主管税务分局上年度的核定数据,因此纳税人要求调整车辆营运税费时,必须先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经税务分局审核进行调整后,才能按照新的车辆营运税费核定额到农信社缴纳车辆有关税费。
(二)对于申请免征车辆营运税费的纳税人,应每年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分局经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免税处理。纳税人在办理完免税手续后,可直接到农信社缴纳其他车辆税费。
(三)对于符合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每年均需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分局经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免税处理。纳税人在办理免税手续后,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四、对纳税人车辆税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务部门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部门。为了更好地实施新的车辆税费征收方式,市局对纳税人车辆税费违法行为制定了统一的处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只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一年以内的(即在按规定应缴纳车辆税费当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缴交的),对其违法行为统一处以定额罚款50元,并由市局委托农信社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于只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逾期申报超过一年以上的,摩托车按逾期每月5元计算罚款,罚款的下限为60元;汽车按每月10元计算罚款,罚款的下限为120元,上限为10000元;对于逾期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作计算。罚款数额由电脑程序自动计算生成,但主管税务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有效幅度内进行修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必须先到主管税务分局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三)对于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和定额车辆营运税费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必须先到主管税务分局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四)关于罚款加罚的规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后,必须于15天内到农信社缴交罚款,逾期未缴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中,对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逾期申报超过一年以上的,到主管税务分局接受处理后,罚款金额不再按月滚动累加,逾期未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纳税人当月未及时到主管税务分局接受处理的,则罚款金额继续按月累加直至其到主管税务分局接受处理为止。
五、对于已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登记的新购车辆纳税人和过户车辆纳税人,以及以往年度已缴纳车辆税费的纳税人,可直接持机动车行驶证或复印件到我市农信社缴纳有关车辆税费。纳税人缴纳车辆税费后,农信社将打印好的《东莞市车辆税费扣缴清单》交付纳税人。纳税人遗失《东莞市车辆税费扣缴清单》的,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到扣缴车辆税费的农信社网点补制清单。《东莞市车辆税费扣缴清单》仅作为税款收取凭证。纳税人需要税收完税凭证的,可凭此清单到主管税务分局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后,主管税务分局必须在《东莞市车辆税费扣缴清单》加盖“已换取完税证”戳记。
市局将在东城税务分局设置对帐专户,专门负责与银行对数、划解等税款核算工作。市局将每月产生的车辆税费划解清单传递至各税务分局,作为各税务分局税收会计核算凭证。而市局产生的车辆税费征收数、划解数则会自动并入各个税务分局的报表中,从而使各税务分局产生一套完整的税收会统报表。
六、纳税人按规定缴纳车辆税费后,可直接到交警支队办理车辆年审。原来的《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年度车辆完税证明》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年度车辆免税证明》停止使用。
七、由于缴纳车辆税费的纳税人多,车辆税费征收方式的改变涉及面广,为避免纳税人由于不了解新的税费征收方式而多次往返于地税、农信社和交警部门,各税务分局对纳税人进行车辆登记、营业税核定和逾期缴税处罚决定等工作应一并作出。
八、各税务分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的车辆税费征收方式顺利实施。新的车辆税费征收方式改变了以往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缴税的方法,各税务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镇区电视台播放通知、派发宣传单张和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广大车主宣传相关的税收规定和新的征收方法。
九、各税务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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