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5]52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52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5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6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粤地税函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发票。为减少用票户损失,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5年9月30日(即7月1日至9月30日为新、旧版发票换版交替使用期)。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所用旧版发票(包括印明企业名称的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各税务分局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对旧版发票进行清理。对业户已购领但尚末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由各税务分局就地铡角作废,并按要求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对分局内部库存的空白发票,各分局应填报《发票返纳清单》,于10月份返纳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对采取购票即完税方式管理的用票户,各分局应控制好其购领发票数量,原则上按月审批用票量。
二、新版发票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全国统一普通发票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新版发票不再采用异型号码印刷,除启用新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外,发票式样不变。
三、本次发票换版后,《广东省中山市农林牧水产品发票》、《广东省中山市饮食业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发票》停止使用。
四、消费者取得的旧版发票可在2005年12月31日前输入并参加抽奖。从2006年1月1日起,旧版地税发票将不能参加抽奖。
五、发票换版交替使用期间,对有可能流通到省外的发票,各税务分局应在发票联上加盖“2005年9月30日前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印章。相关印章请各税务分局于6月25日前到市局征管科领取。
六、为配合新版发票的使用,市局已开发《中山市服务业税控软件》(以下简称税控软件)的升级补丁软件。请各税务分局积极协助好相关用票户做好税控软件升级换版工作。
七、为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各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顺利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科联系。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52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目前所使用的发票编码将根据总局从左到右排列的12位编码规则对应修改,新的12位编码规则如下:
第1位为总局统一的地方税务局代码2;
第2、3、4、5位由各市、县行政区划码的末四位改为地级市行政区位码的前4位,地级市以下的市(县)使用地级市行政区位码,如江门市原来为0700,台山市为0781,现统一改为4407。省局统一监制发票的行政区划码为4400;
第6、7位为印制发票年份末两位(如2005年为05);
第8位由我省的发票类别码对应改为总局的行业代码,原我省综合类与其他类发票的类别码统一为0;交通运输业由2改为1;建筑安装业由3改为2;金融保险业由4改为3;邮电通信业由5改为4;文化体育业由6改为5;娱乐业与服务业统一为7;转让无形资产为8;销售不动产由8改为9。
第9、10、11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其中001-099为省局统一制定并下发的全省统一式样类发票代码(见附件),100-999为各市统一监制及省、市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代码;
第12位为发票批次码。
按照总局的代码规则,省局统一监制及全省统一式样发票的具体代码由省局确定,按本文执行。各市监制的统一式样发票的具体代码由各地级市地税局确定。
除启用新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外,发票式样不变。
二、我省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全面启用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的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原则上使用到2005年6 月30 日止。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提前实行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
各地应严格控制新版发票的成本,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因地级以下市(县)使用地级市行政区位码,为充分有效利用资源,防止出现重码发票,普通新版发票由地级市统一印制,套印地级市发票监制章。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可由地级市给辖区内的市(县)预先分配一段发票号码的方式进行印制,如台山市为00000001-09999999;鹤山市为10000000-19999999……
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的种类代码资源较为紧张,各市应严格审批企业的印票申请,控制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的种类。
四、因省局近期将清理全省的承印发票定点企业,部分企业将被取消印票资格。各承印发票定点企业按总局规定的号码机规格购买新的号码机时,应估算投入和产出是否合理,由企业按自愿原则购买。如企业不愿购买,不得强迫。本市承印发票定点企业无法承印新版发票的,可报省局备案,由省局统一调配到省内有能力印制新版发票的定点企业印制,不增加成本。新版发票不再采用异型号码印刷。
五、全国统一代码为12位,目前3.0征管系统无法支持,具体如何解决,省局信息中心将另行明确。
六、因我省基本开展了发票查询抽奖工作, 消费者取得的旧版发票可在2005年12月31日前输入查询并参加抽奖,抽奖系统由各市自行修改,同时兼容新旧版发票的抽奖。
七、省局将统一刊登发票换版公告进行宣传,各市应在售票窗口贴出告示,提醒用票户2005年7月1日地税发票换版,购票时注意控制用量。
八、保险业、建筑安装业及绝对在省内流通,不出省报销的发票(含企业自印类发票)可使用到2005年12月31日止。库存量大并有可能出省的发票,可在票面上加盖“2005年9月30日前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与新版票搭配同时使用。该章由各地自行制作,规格自定。
上述发票用完重新印制的一律使用新版。
九、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全省统一式样地方税收发票代码(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税函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 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 ,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确定编码方案。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各地所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报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
(二)发票印制相对集中。配合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
(三)抓住契机开展发票查询。各地要充分利用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规划“两级处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
(四)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利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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