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23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23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号;珠地税发23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0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地税发9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局现行征管模式下,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由征收人员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征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移送征管资料档案室。
二、鉴于省局“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即将在我市上线,而且我市网上办税系统应用的不断扩大,全市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断增多,信息部门应适时开发在“大集中”系统规范下的网络或其他电子介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附件:粤地税发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解决“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限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因税收管理特殊需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各地要积极提倡以网络方式或电子介质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逐步实现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要充分利用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资源,加强税源的掌握和监控。
《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