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5]1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0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5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配合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级国税部门在接到同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的新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应对被推荐企业是否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和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结果于7月1日前报省局。
二、对《通知》所附的《2004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中,属于本市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如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各地国税部门要将有问题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于7月1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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