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36:48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5]9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暂停年审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暂停年审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地税函9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暂停年审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地税函9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接市劳动局《关于暂停〈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的通知》(东劳函5号),文件决定从今年起我市暂停开展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度审验工作。为此,市局作下如下规定:已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个体经营者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上年度的税收减免时,无须再提供经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当年度资格认定相应取消。东地税发195号文和东地税发1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暂停《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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