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13]18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贴花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贴花的批复
吉地税函182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贴花的请示》(吉市地税发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这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各类合同,只要是《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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