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29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瑞洪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瑞洪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9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瑞洪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9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1日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珠海市瑞洪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珠海市瑞洪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厂管理信息系统”已取得软件产品证书,根据委托方在管理上的不同需求进行个性化开发处理后,以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交给客户使用,不涉及软件产品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转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73号)的有关规定,对珠海市瑞洪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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