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函[2005]3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直水资源费和契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直水资源费和契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梅市府函3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直水资源费和契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梅市府函34号
全文有效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
为加强对水资源费和契税的征收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将市直水资源费和契税委托市地税局征收,请你们做好交接和协调配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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