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财政局 梅市财农字[2005]47号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前后的契税征管衔接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前后的契税征管衔接问题的通知
梅市财农字47号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前后的契税征管衔接问题的通知
梅市财农字4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6日
各县(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农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对2005年6月1日前购买的非普通住房,限期进行契锐纳税申报。即在确定普通住房标准前(2005年6月1日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于2005年7月底前主动到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且符合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原政策缴纳契税(凭购房合同及发票);逾期不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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