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33:15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5]106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梅地税函106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梅地税函10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364号)转发给你们。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车辆,该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允许减除所得额按不超过30%确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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