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31:35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5]16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境运输客运车辆纳税定额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境运输客运车辆纳税定额的通知
梅地税发16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境运输客运车辆纳税定额的通知
梅地税发16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完善及加强对跨境运输客运车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平衡内外税负,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决定对中外合作、合资或独资企业经营的跨境运输客运车辆的征收办法及纳税定额进行调整。现就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账册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客运收入记账凭证及会计报表,正确核算其客运收入的跨境客运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按其在境内的售票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对账册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完整的客运收入记账凭证及会计报表,不能正确核算其客运收入的跨境客运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即:乘人汽车按每座位每月600元(人民币)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税率3%、税额18元);卧铺汽车按每铺位每月1200元(人民币)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税率3%、税额36元)。
三、本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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