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31:2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44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44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44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29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条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粤地税函661号文第三条提到,各级地税部门需上报省局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是指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扶持项目政策性文件。但考虑到广州市政府机构的特殊性,你市辖区内的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以及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从宽掌握。
主题词:土地使用税 减免 批复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8月3日印发
打字:卜翠玉 校对:税政一处 卢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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