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5]140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浸会大学筹办的联合国际学院聘请外籍教师等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浸会大学筹办的联合国际学院聘请外籍教师等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
珠地税函140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浸会大学筹办的联合国际学院聘请外籍教师等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
珠地税函140号
全文有效
2005.07.29
香港浸会大学:
你校报来关于外籍教师来华提供教学活动安排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你校拟与北京师范大学合作筹办联合国际学院,该学院计划聘请部分外籍教师及管理人员,你校现就聘请外籍教师到联合国际学院任教、委派部分你校的教师及管理人员定期到联合国际学院授课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等相关问题提请给予解释及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直接受聘于联合国际学院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下同)或你校委派的本校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五年的个人,应就其取得的所有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若联合国际学院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037号)中规定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并且上述第一、二点的外籍人员为外籍教师的,可按照我国与该外籍教师的国籍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政策。
三、对于你校委派管理人员到联合国际学院从事管理工作,但由你校向联合国际学院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另外,若该部分管理人员在我国的活动符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中的规定的,即在任何十二个月中提供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应视为你校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对前述服务费用还应按规定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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