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27:19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39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39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39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20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1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本着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的原则,对我市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确定为按半年进行纳税申报,如其有领购地税定额发票的,其定额发票应缴税款实行在发票核销环节申报并清缴(即核即征税款)。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税源动态管理,如发现实行定期定额(含发票+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六个月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必须及时对其定额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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