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26:06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5]1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77号
全文有效
2005.09.29
海洋石油管理分局、龙岗区局、宝安区局、计划统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与国瑞印刷服务中心联系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二、各相关单位的税收管理员应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并按季度进行汇总。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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