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5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粤国税函5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粤国税函53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20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请示》(江国税发180号)收悉。省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电28号)中已明确规定新办的加油站企业从事批发业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入辅导期管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若从事批发业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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