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24:5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6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6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61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26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业务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珠地税发3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与国内企业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其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主题词:印花税 缴纳 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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