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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发[2005]196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国税发196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国税发19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1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决定自2005年11月11日起在全市正式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各区局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广泛进行税收宣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批发和零售行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充分调动购货方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票管理,打击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隐瞒销售收入等违法行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保护购货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有奖活动,是指由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在全市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推行使用刮奖发票,由经营者在销售行为发生后向购货方开具刮奖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刮即中奖和发票抽奖的方式,由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对中奖者予以奖励的一种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是指从事批发、零售或批发和零售兼营的企业。批发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包括在同一地点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店铺)、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刮奖发票,是指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一监制的《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
第二章 刮奖发票的类别及特征
第五条 刮奖发票分为手写版和电脑版两大类,手写版有百元版和裁剪式的千元、万元版三种,电脑版有折叠式和单联卷筒式两种。
第六条 刮奖发票的票面有两处银色的覆盖层,一处为“发票密码”,另一处为“刮奖区”。“刮奖区”覆盖层里印有中奖标志,若显示“谢谢您”,表示没有中奖;若显示金额,表示该发票是有奖发票,中所显示金额的奖金。
第三章 刮奖发票的管理
第七条 刮奖发票的印制、领购、运输、保管、使用、开具、核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将按照每次印制刮奖发票的数量,在印制的过程中由计算机控制程序按一定的比例实施随机布奖。
第九条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每半年将印制刮奖发票的数量、布奖的总金额、奖项的设置以及中奖的情况通过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布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第十条 纳税人丢失、被盗刮奖发票的,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遗失声明,并在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登载。
第四章 刮奖发票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佛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凡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均可向当地的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刮奖发票。
第十二条 购货方每次购买商品总值超30元(含30元)的,可按规定向销货方取得刮奖发票。凡每次购买商品总值低于30元的,销货方可向购货方开具非刮奖式的发票。
第十三条 同一笔购销业务只开具一份刮奖发票。
第十四条 购货方取得刮奖发票后,刮开发票兑奖联的“刮奖区”覆盖层,如果是有奖发票,则按照兑奖联所作的提示办理兑奖。
第十五条 销货方有以下未按规定开具刮奖发票的情形,购货方应拒绝收取发票并要求销货方重开:
(一)开具已刮开“刮奖区”覆盖层的发票;
(二)开具已刮开 “发票密码”覆盖层的发票;
(三)不按规定剪裁的发票;
(四)填写项目不齐全的发票;
(五)不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六)涂改的发票;
(七)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
(八)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第五章 有奖发票的兑奖
第十六条 发票兑奖实行全城通办,佛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都可以为中奖者办理兑奖。有奖发票的持有人凭有奖发票、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办理兑奖;单位中奖的,单位须指定代理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只提供单位证明)办理兑奖。
第十七条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于每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兑奖情况通过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的规定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中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取得刮奖发票后即刮即中奖的,发票的兑奖限期为开具发票之日起的60天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刮奖发票不能兑奖:
(一)已刮开发票密码覆盖层的发票(发票抽奖活动的中奖发票除外);
(二)剪开兑奖联的发票;
(三)开票面额低于30元(不含30元)的发票;
(四)用“红字”填写的发票;
(五)销货方名称与购买发票单位名称不相符的发票;
(六)超过规定兑奖限期的发票;
(七)不按规定剪裁的发票;
(八)填写项目不齐全的发票;
(九)不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十)涂改的发票;
(十一)伪造、变造的发票。
第六章 发票抽奖
第二十一条 发票抽奖是指购货方刮开刮奖发票兑奖联的 “刮奖区”覆盖层后发现未能中奖的,还有一次机会参加抽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加发票抽奖活动者必须登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发票有奖活动”专栏(网址:http://www.gdfs-n-tax.gov.cn)或拨打12366热线电话,按系统提示将未中奖的刮奖发票的代码、号码、密码准确输入。
第二十三条 参加发票抽奖活动者必须将输入发票抽奖信息后的发票保存好,以作兑奖凭据之用。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票抽奖,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为抽奖日(节假日顺延),分别对从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录入到计算机系统的有效发票抽奖信息进行计算机随机抽奖,并于抽奖日的次日将抽奖结果以及下期发票抽奖活动的奖项设置情况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抽奖活动中奖的,发票的兑奖限期为国税机关公布抽奖结果之日起的60天内。
第二十六条 抽奖活动的兑奖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购货方遇到下列情况应向国税机关进行举报:
(一)销货方拒绝开具发票;
(二)销货方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情形,销货方拒绝为购货方重新开具刮奖发票;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设置热线电话和信箱,接受广大消费者的投诉或举报。热线电话号码:12366;信箱地址:佛山市人民西路20号;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gdfs-n-tax.gov.cn。
第二十九条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凡经核实无误的,国税机关将按税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投诉或举报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兑奖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遇上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一条 2006年1月15日进行的抽奖合并到2006年7月15日进行,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11月11日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布首期印制刮奖发票的数量、布奖的总金额、奖项的设置以及发票抽奖活动的奖项设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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