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24:36

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 中山地税发[2005]19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
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19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19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2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要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审验。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必须加强其日常审验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因国家税务局现已不再下发货物运输发票审核对比数据,所以各税务分局必须严格按照中山地税函54号文件要求,及时认真对国税机关来函(包括我局稽查局移交的国税机关来函)转来的需要核查的货运发票开展核查,并按规定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对应的国税机关或我局稽查局,同时按月将核查情况填制《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核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表一)、《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表二)上报市局征管科。按照总局要求,即使该月无需核查发票,也必须填报统计表。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税局 文号:粤地税发202号 发文时间:2005年09月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8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审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职能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同时应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我省货运发票数据信息的质量,降低比对异常率,减轻基层核查发票工作量。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税机关核查比对异常发票范围,是国税机关发函转来的需要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核查的比对异常发票。各级地税部门对国税机关来函转来的需要核查的货运发票,必须及时认真开展核查,并按规定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同时按月将核查情况填制《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表一)、《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表二)逐级上报。按照总局要求,本月无需核查发票,也必须填报统计表。省局粤地税函294号文下发后,仍有个别市局未按规定报送核查统计表,从2005年10月份起,省局将对不按规定报送核查统计表的市局进行通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860号 发文时间:2005年09月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三、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先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后,仍不能查清原因的,及时向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传递信息,发函核查。具体的信息传递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号)执行。
地税机关在收到国税机关转来的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交其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及时退回委托审核检查的国税机关。
四、对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不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并及时准确上传、不进行审核检查、不按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不按规定传递、反馈有关信息的,以及地税机关不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征税的(如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漏征税款等),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时限和上报路径,及时向总局上报审核检查结果。
六、2005年1-6月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问题,总局将重新下发这部分缺联票数据,请各地到130.9.1.101服务器的目录下(“/data/download/补2005年1月-6月货运缺联票/”)获取新的缺联发票数据。各地下载数据后,要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要抓紧组织审核检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 中山地税发[2005]19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