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5]10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生效司法文书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操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生效司法文书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操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10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生效司法文书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操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10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14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程序,根据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局)《关于办理生效司法文书有关社会保险费业务内部规程》(见附件)有关内容,结合我局实际,现对生效司法文书的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的生效司法文书是指: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判决书》。
二、缴费单位的补缴数据统一由市社保基金局录入并实时传递到地税部门。
三、各税务分局征收前台以缴费单位提供的由市社保基金局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作为征收凭证,并根据《联系函》的内容审查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已加盖市社保基金局综合科公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表一)》、《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明细表(表二)》。表一、表二(各一式三份)由缴费单位根据补缴时限按月填报,一份缴费单位自存,两份交各税务分局,其中一份由各税务分局提供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各税务分局确认资料齐全后,进入征管系统“2131 综合纳税申报”模块,输入缴费单位纳税编码,计算机将自动带出应征数据,如金额与《联系函》及申报表一致的,应即时开票征收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联系函》的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缴费单位逾期办理的,由缴费单位到市社保基金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规费管理科反映。
附件:关于办理生效司法文书有关社会保险费业务内部规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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