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5]59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59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59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13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部分统一发票票种是市局要求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的,纳税人应按要求使用计算机开具,不必再经发票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自印发票,应报经发票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批准和备案的材料应包括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对纳税人擅自改动开票软件程序、修改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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